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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照《审核指引》关于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配备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
基金投资港股的最大比例达到非现金基金资产80%以上(含)的(投资比例为0-95%的灵活配置混合型产品),基金管理人应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为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港股的最大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基金管理人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或者相关投研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人员配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位的,应暂停相关产品的申购。人员配备情况符合条件后方可继续开放产品的申购。
3、辖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对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基金产品特征,全面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