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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具有相应的营业场所等设施,聘请合格的基金销售人员,恪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同时应当设置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对基金产品和投资人进行合适的匹配,并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要求对销售过程进行留痕等。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不得预约认购或申购,不得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以及其他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反洗钱法规等要求,核对客户有效身份信息,做好身份资料及销售业务相关资料等的留存。应积极加入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共同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建立基金销售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录用,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