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债转股很容易给公众投资者带来损害。比如,债转股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加了,股东的权益就会因此摊薄。而且债转股最终要由公众投资者来买单。如果企业在债转股后仍然没有起色,这其实就是将债权人的风险转嫁到了投资者的头上。因此,上市公司债转股要高度重视对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或减少债转股可能给公众投资者带来的损害。
首先是严格执行“负面清单”, 严禁将“黑四类”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