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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点”是误用政策

[2016-10-13 11:07:50] 来源:凤凰资讯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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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6年10月12日,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中写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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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2日,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中写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该文还分别提到:“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存在税收上的问题。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税收鼓励的是主流就业,不鼓励灵活就业形势。”“给实习生造成困扰的,除了个税法之外还有劳动法。用人单位极少与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实习生收入也因此无法作为签订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征税”等。

  对于该文中涉及的实习生、小时工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笔者表示不认同。在现行劳动用工机制下,季节工、临时工,还有大学生实习生(包括假期勤工俭学)等灵活用工人员是常见的,那么,对于此类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究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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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费用按工资、薪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对于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该如何扣除,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而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费用处理,或要求灵活用工人员自行或企业代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还要缴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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