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在中基协发布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中,记者发现,产品结构作为评价产品风险等级的第一要素,在R1-R3(风险等级由底至高为R1-R5)风险等级中,对产品结构的定义为简单,结构“较复杂”和“复杂”的产品被相应划分为R4-R5风险等级水平。中基协相关人士也表示,在划定风险等级时,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
由基金募集机构自己去做风险等级的划分,会不会出现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机构测出的风险等级不同,或者同一个产品在不同机构被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胡立峰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以后,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但是这未必是坏事。从基金行业来说,这是鼓励基金募集机构自主决定,提高适当性工作的水平与驾驭能力。在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同时,募集机构需要通过对投资者的信息的较为准确的把握,对产品与服务的科学划分,提高对投资者长期利益的保护与服务水平,估值能力也会成为行业竞争力。未来能将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偏好匹配最优的募集机构,将会增加投资者的“粘性”,进而在竞争中取胜。
但是,适当性管理也仅是落实“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自身风险偏好以及产品基本情况,会更大可能买到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产品,但适合并不代表不亏钱,某公募人士对记者表示。
声明: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