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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培训会曝IPO审核新动向:重点关注带病申报

[2016-10-14 08:38:00] 来源:网易财经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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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从源头堵住“带病申报”?已成为监管部门IPO审核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来自监管部门的最新消息显示,“防止带病申报”是当前IPO审核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从严监管&rd

监管培训会曝IPO审核新动向:重点关注带病申报

  根据相关法规及对发行主体、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保荐机构需要就企业环保合规情况进行如下两方面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以及是否受到严重处罚;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而在独立性核查方面,监管要求公司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但在现实情况中,公司资产完整常出现“租赁控股股东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未投入发行人;业务体系不完整;采购和销售依赖控股股东”等问题。

  “14号文”温故知新

  “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下,监管人士向参与培训的200名券商保代建议,应重点温故《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这一文件,俗称“14号文”。

  上述“14号文”于2015年5月23日发布。根据监管人士提及的重点,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如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上述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