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开展试点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意见》明确规定了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在持股比例上,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在股权结构上,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关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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