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一场秋凉
来源 | 格隆汇APP
发生了什么?
昨天,有媒体报道,国税总局稽查局近期下发给各地税务部门的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国税总局今年发现各地方为发展当地经济,施行20%的个人所得税率的做法属于违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8月30日,税务总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答问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公开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至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LP)时,应按照5%~35%缴纳个税。此外,还有传闻称近期不少创投机构旗下基金接到税务部门通知,需要补交过去多年的所得税,有些数额高的达数亿元。
经过自媒体的发酵和跟进,在“减税”呼声日益强烈的背景下,创投基金税负陡然增加引发创投圈强烈的反弹。甚至有行业从业人员喊出“灾难”、“生死存亡”、“至暗时刻”等充满悲观的论调。而孙建波更是认为:
全球最高税负将消灭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
不过,据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并没有向各地税务部门下达明确的补交所得税通知或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紧急与国税总局沟通,税率调整一事可能存在变数。
意味着什么?
其实,所谓的新税率,并不是最近的规定。
目前,针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标准主要依据2000年的财税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和2008年的财税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1号文规定了,投资者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59号文则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LP(有限合伙人,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和GP(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作为收入的分配对象需要缴纳所得税。
只是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私募基金落户,采用20%的优惠税率。包括北京、上海等。
国税总局稽查局下发的指导意见和国税总局对三季度政策的解读,只是落实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这与近阶段国税地税合并、税收监管趋严的背景密切相关。今年6月,国税地税合并,意味着将实行统一的税务执法标准。另一方面,近期税务部门调查阴阳合同、严查“避税天堂”霍尔果斯等举措,表明税收监管进一步趋严。
所以,这次纠偏并不是税收政策变了,而是之前各地的税收优惠没了。同时,这个纠偏仅针对有限合伙私募中的个人LP,机构LP不受影响,私募基金中的契约型基金同样不受影响。
如果地方最终按要求纠错整改,对个人LP有多大影响?
先来看一个例子:
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上面税率表,每位LP的应纳税67.055万元。如果按照20%的税率征税,所得的200万元只需要缴纳40万元。而随着投资收益越多,超过10万元的部分越大,按照35%的税率所缴纳的部分数额就越大,个人LP的税负也越高。
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直以来,大量的富有家族和个人被认为是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上LP的生力军,这些高净值个人LP是这个行业最原始的投资者。高净值个人LP通常为企业主、职业经理人、专业投资人以及文体明星等富有家族及个人,特点为单位财富高,有着自己的理财需求。
此次国税总局稽查局纠偏,显然从政策上对个人LP更加不友好,从客观上说,对于中国的股权投资市场,个人LP将进一步挤出。
结语
2018年,对于资管行业都是一个充满挑战之年,资管新规落地,考验的也不仅仅是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在募资难、热点匮乏的背景下,创投圈今年以来充满悲观情绪,叠加了税率纠偏,自然令从业者更加悲观,至于说猪队友竭泽而渔,韭菜不够割了直接砍树,是太过了。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格隆汇财经早餐。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