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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140号文同时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第一财经记者了解,140号文主要从是否为保本产品、是否持有至到期、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政策执行追溯期等几个方面对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进行了规定。
这条规定也被认为是140号文最重点的规定之一,对资管行业影响很大。此前由于资管产品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因此虽然36号文中规定了各种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规定,但实际中由于纳税主体的不明确,资管产品并没有缴税。
“该文件中受托机构和140号文资管计划管理人是一个概念。因此,目前的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只是原来营业税政策的延续。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政策在营业税税制下一直就没有很好地得到执行。”在张杰看来,又因为近年来各种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各类信托、资管产品规模不断增大,资管行业也很少关注资管产品的流转税问题。
成本或转嫁
140号文发布以后,市场的争议与议论不断,也有一部分人士认为投资标准化产品应该免税或者建议对契约型资管产品不予收税。此前的资管产品几乎不缴税,政策也未作出相应严格规定,免税是部分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的一个动因,所以该政策的出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部分投资者的购买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