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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官员:真实合法外汇收支业务不会受影响

[2017-05-12 13:51:40] 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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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知》对于已经开放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资本项下的政策也没有出现后退,体现了外汇管理不会重走资本管制老路的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发展过程一直伴随着改革创新和监管规范。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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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关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主要指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前和出货后贸易融资、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权益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不需要与企业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一一匹配。具体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因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可以反复多次进行,不仅会影响外汇市场供求关系,也会对汇率产生影响,因此,一直以来对境内外汇贷款结汇管理相对严格。此次《通知》允许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一个对冲要求是应当以对应的出口收汇偿还的国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能购汇偿还。但对那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收汇而导致银行本外币头寸不匹配产生风险的,可由企业事前向外汇局备案后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备案不是审批,除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按程序的要求外,企业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展业原则认真审核购汇真实性,留存单据5年备查,并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汇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此《通知》规定的出口项下境内外汇贷款也可以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是关于自贸区内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此条政策只适用境外机构在自贸区内银行开立的NRA外汇账户。针对之前政策关于NRA外汇账户内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结汇的规定,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管理经验,进一步发挥自贸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作用,此次《通知》明确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在确有境内实际使用需求时可以结汇,但只能直接支付境内使用。根据《通知》规定,境外机构依法在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NRA外汇账户的资金可以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6.9002, -0.0020, -0.03%)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其他NRA账户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NRA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结汇资金原则上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不合规,由此导致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是经常项下还是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都应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境外机构的NRA外汇账户。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与境内收款方协商处理。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的规定,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而此次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则可进一步促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