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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小伙招嫖42岁阿姨 宾馆内画面淫乱不堪

[2017-04-28 23:07:58]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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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位柳州21岁的男子刘某因为嫖娼被警方抓获并拘留,然而,接下来的真相更是辣眼睛呀……  在外酒店住宿时,每天起床门缝都会塞满小卡片,纯洁的小当表示,好尴尬啊!  一般我会默默地捡起,然后,扔进垃圾

  朋友走了,刘某靠在床上,虽然此时醉意很浓,但他觉得一个人确实无聊,于是拿过朋友给他的名片,按上面的电话打了过去。很快,刘某听到了敲门声,开门时恍惚中看到是一名高挑女子,顿时激情无比。

  激情过后,刘某付了费,并送女子走出房间门口。让他没想到的是,打开门那一刻,竟然看到了民警。

  结果,他和那名女子被带回了派出所。

  让民警吃惊的是,刘某年仅21岁,而失足女竟然是一名42岁的中年妇女。

  “什么,她42岁?我妈也42岁……”小刘一脸想哭的神情,说他当时喝高了,看对方的身材都很模糊,更别说看清相貌了。

  得知民警按规定要将他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家属,刘某突然哭着哀求起民警来,希望民警不要跟他的妈妈说实情,担心他的妈妈受不了这个刺激,希望民警说他是因为偷电动车而被拘留的。

  目前,刘某和失足女因卖淫嫖娼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天。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卖淫嫖娼容易传染性病,艾滋等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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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处罚: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