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称要告杨某,杨某担心刘某报案,拿出包内的匕首威胁刘某,并用手铐将刘某双手铐住。刘某顿感害怕,主动将包内700元交给杨某,请求杨某放过自己。杨某仍旧担心刘某喊叫而致事情败露,又用胶带将刘某嘴巴封住,用眼罩将其眼睛罩住,并给刘某注射兽用麻醉剂“陆眠宁”,致刘某昏睡。在刘某昏睡期间,杨某又通过指纹解锁刘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走人民币7715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性质恶劣、且属累犯,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批准逮捕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