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领刑14年至9年不等
玉林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某是主犯,李某、李某某是从犯。
鉴于案发后苏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及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苏某某、李某、李某某作案时未满18 周岁等量刑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玉林市中院决定对苏某某、李某从轻处罚,对李某某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李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14 年、李某有期徒刑10 年、李某某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