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兰某收养晶晶不具备收养的法定条件,也未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行为无效。兰某为抚养晶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故判决兰某对晶晶的收养行为无效,晶晶的亲生父母给付兰某这十五年来抚养晶晶的生活费教育费十万元。
法院判决后,晶晶再次外出打工,但是她并没有忘记兰某的养育之恩,常常打电话给兰某聊工作、生活,一有空闲便回去探望兰某,就如当初母女俩相依为命时一样。